2007年12月5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二版: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法官析案
行为表明预期违约 期限未到也须还款

  案情实录:2006年6月,郑某向某银行贷款3万元,借款合同约定期限为一年。同年11月,郑某又向该银行贷款2万元,借款期限同样为一年。可是,第一笔借款到期后,银行多次催告,郑某都未还款。于是,今年9月,银行向法院起诉,要求郑某偿还第一笔借款,同时要求中止第二笔借款合同并要求提前还款。
  庭审中,郑某对第一笔借款没有异议,但对于第二笔借款,他提出还未到期,不符合还款条件,不同意提前偿还。

  审理结果:判决被告郑某偿还第一笔借款3万元;解除第二笔借款合同,并由郑某提前偿还借款2万元。

  法官点评:对于第一笔借款,因其已到期,理应偿还,双方对此均无异议;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第二笔借款能否提前解除合同并还款。对此,法官认为,第二笔借款虽然还款期限未到,但由于经过原告数次催告,被告对偿还第一笔借款仍置之不理,其行为已经损害了原告的利益,也表明对于第二笔借款他也极有可能无法按期偿还。《合同法》中明确规定: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,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,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。因此,被告郑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预期违约,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。

  本期点评:杭州市萧山区法院法官 来剑波